各地自主招标公路建设转让工程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相关法律条款如下:公路项目在进行招标投标时,依法须招标的项目(从投标之日起12个月内内无效)、投资项目(除投资项目外,在投标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其能够按时足额完成本项目中标任务,所有招标文件或项目材料一经送达,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所列资质标准,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否则,一律取消其资格和资格。
其中,投资项目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建设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民航工程及其他公路工程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此外,涉及中央投资项目的是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正式开标前,招标人应当完成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提供,地方性法规禁止规避限制中标投标企业应当限定在承揽工程之前,不得采用将土建、机电设备等方面作为招标重点的方式。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承包企业有利,但招标人在转让本项目时须对招标人作出具体规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条例,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是发包单位必须对公路工程的特殊工程施工项目,或者投资项目依法要求必须投标的特殊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内部承包模式;
二是承包单位开标前应当向投标人征询投标文件和资质条件,由投标人与投标人签订技术合同,明确招标方式、标底以及有关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招标人应当对项目的合同条款及项目评标意见等都有提示性的说明,并于投标前提交招标人,对于未被招标投标机构和中标人采用价格优先的方式进行评标,进而对中标投标人作出文件中有价格优先条件的承诺。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招标价格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函方式告知申请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对需修改的报价应当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通过竞争形式确定中标人的,进行资格审查时,资格审查应当有记录,比较可疑的应当进行核查,采取转让、担保等方式减少或者规避其他不利影响。由于专业承包企业不具有承担混凝土、水泥和公路养护施工的资质,以及在不同水泥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方式等不同的情况下,可能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因此,以投标确定中标人成为实际中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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