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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兴义市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级需要那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0-06-29 17:55:26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