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办事程序
1.审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
(5)《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2.办理时限45小时工作日。
①自受理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批准书。
②自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③自受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注:受理时间均以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3、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设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合格,下达设置批件,核定机构性质-对设置机构组织验收、注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标准收费-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收 费 标 准
(一)医疗机构注册审批费(含工本费50元)
1.国家医疗机构200元/个。
2.社会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300元/个。
3.农村卫生室或医务室50元/个。
4.城填个体医疗机构200元/个。
5.农村个体医疗机构60元/个。以上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费100元/个(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
(三)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1、社会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500元/个。
2.城镇个体医疗机构500元/个。
3.农村个体医疗机构60元/个。(以上每年一次。)收费依据.视各地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