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数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两台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0m。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年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系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 北京酒店转让
- 上海酒店转让
- 天津酒店转让
- 重庆酒店转让
- 深圳酒店转让
- 广州酒店转让
- 合肥酒店转让
- 南京酒店转让
- 苏州酒店转让
- 杭州酒店转让
- 福州酒店转让
- 厦门酒店转让
- 南昌酒店转让
- 济南酒店转让
- 太原酒店转让
- 郑州酒店转让
- 武汉酒店转让
- 长沙酒店转让
- 三亚酒店转让
- 南宁酒店转让
- 桂林酒店转让
- 昆明酒店转让
- 丽江酒店转让
- 大理酒店转让
- 贵阳酒店转让
- 成都酒店转让
- 西安酒店转让
- 兰州酒店转让
- 银川酒店转让
- 西宁酒店转让
- 拉萨酒店转让
- 沈阳酒店转让
- 长春酒店转让
- 大连酒店转让
- 东莞酒店转让
- 惠州酒店转让
- 珠海酒店转让
- 青岛酒店转让
- 海口酒店转让
- 石家庄酒店转让
- 哈尔滨酒店转让
- 呼和浩特酒店转让
- 乌鲁木齐酒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