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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19-01-14 13:58:45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行关闭的窗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干粉灭火系统不大于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③防护区的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④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泡沫灭火系统排气口的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②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同干粉灭火系统);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练习题(单选)、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 )。

  A.31%

  B.32%

  C.33%

  D.34%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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