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商部门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公司注册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登记条件
(一)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文件;(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认缴和实缴的注册资本;(三)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材料准备
(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与下列文件原件一并提交:
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中有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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