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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1 14:56:43

转让带私募基金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工商协会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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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一出,关于私募基金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又被炒到了风口浪尖,那么今天小编就选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薇律师团队的专业解读文章,供各位一起学习、探讨,也欢迎大伙向诺奕金服公众号荐稿、投稿。

问题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纳税义务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纳税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文于2016年12月21日出台,其第四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而2017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则又将前述规定的施行时间推迟到了2018年1月1日。从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本身来看,其已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即,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其作为一种常见的资产管理类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为该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包括买卖速驰、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则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存在着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应的免税优惠政策也直接适用于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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