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使馆认证检测报告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使馆认证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使馆认证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认证司的认证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使馆的认证手续。有了使馆认证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使馆认证,而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馆的使馆认证?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使馆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使馆认证,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使馆认证,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认证。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认证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使馆认证,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馆的使馆认证。
不予认证的规定.
使馆认证是外交或使馆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因此,当您的文书中有违反我国及文书使用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主权和尊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时,认证机*关有权不予认证。同时,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单据等不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时不予认证。关于使馆认证的相关解释权归外交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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