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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1 11:38:12

国际航协IATA:受托人责任险(Liability Insurance)”和“公众责任险(Public Insurance)” 具体要求如下: “受托人责任险”保险范围包含:承保从托运人处接受货物之后至交付航空公司之 前(即在代理人掌管货物期间)货物安全的保险。 “公众责任险”保险范围包含:承保代理人受理的货物造成第三者伤害的保险。 代理人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办理,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投保,国际航协对保险额度不做限定。7cc8a01f6dacf79ed63a634bf7ac172.jpg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以及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货损货差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货损货差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到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物流:指被保险人(如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根据物流客户的需要,将物品从供给地向需求地转移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供应链管理以及运输、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装卸、搬移、配送、报关、报检、报验和信息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二)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三)水损:包括因淡水、雨淋导致的损失和因海水导致的损失两种情况。

(四)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以外的人。

(五)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第一部分  货损货差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06da08a04ed2f4c5372129eb49c5c62.png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物流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短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偷窃、抢劫;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鼠咬、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五)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

(六)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

(七)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八)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九)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

(十)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操作机械故障。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物流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5818158469广州旗胜商务360截图2023022414544995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