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旗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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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OFTER
加入CDS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的扫描件。非独立法人的公司,应同时提供其总公司(法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有效的代理人培训证书扫描件,包括中国航协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CDS 应用培训证书等。
3.近期财务报告扫描件。财务报告应包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且资产负债表提供日期距资料提交日期不超过12 个月;公司成立日期距中国航协收到合格且齐全的申请资料的日期不足6 个月,可不提交财务报告,但须提交验资报告。代理人符合《CDS 客运销售代理规则》的认可要求,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航协认可的代理人。
5.1 财务要求
5.1.1 申请人需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5.1.2 中国航协对代理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核,代理人有责任按照中国航协规定的日期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如果代理人在规定日期内未提交相关资料,中国航协将视情暂停该代理人的CDS 销售权限并发出通知,要求代理人在 30 天内提供合格的财
务资料。如果代理人仍未提交,中国航协将通知航空公司终止与该代理人的《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当航空公司收到中国航协下发的终止通知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终止与该代理人的《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如果代理人在中国航协发出暂停运作通知后30天内提交了合格的财务资料,中国航协将向航空公司发送代理人恢复运作通知,航空公司接到此通知后,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与该代理人进行合作。
5.1.3 当中国航协认为某代理人的财务状况不再符合所规定的要求,如情况许可,中国航协可以书面要求该代理人在30 天内达到所规定的财务要求。否则,中国航协将撤销该代理人CDS 销售权限并将终止通知发送给航空公司、CDS 运营服务商、GDS/CRS 等《CDS 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对代理人认可要求
2同时要求航空公司在10 个工作日内终止与该代理人的《客运销售代理协议》。
5.1.4 中国航协对不符合财务要求的代理人进行审核时,可考虑到正常的商业活动,允许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改进财务状况使之符合相关要求。
5.2 人员要求
申请认可的代理人须确保有能力从事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和填开CDS 票证的人员,相关人员应至少取得中国航协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CDS 应用培训证书等。
5.3 安全要求
申请认可的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对销售CDS 票证系统提供充分的保护。
5.4 代理人名称要求
代理人名称不能与中国航协、中国航协会员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的名称类同,以防引起误解。
5.5 信用情况
申请人,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经理不应在信守商业道德方面有令人不满意的记录,也不应是债务尚未清偿的破产人。
5.6 销售总代理
如果销售总代理符合中国航协代理人资格要求,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航协认可的代理人。
5.7 代理人总公司对其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债务清偿等承担全
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 CDS 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对代理人认可要求
5.8 执业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有效的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有效培训证书。
5.9 申请资料的准确性要求
申请资料中的所有实质性陈述应准确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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