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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激励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20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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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精神,扩大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主体。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正常经营的市内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投资奖励。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资金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对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内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低于500万美元的,按FDI资金2%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按FDI资金2.5%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FDI资金3%给予奖励。

第三条 用地支持。全方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可根据企业需要,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第四条 人才激励

(一)对来内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当年按企业在册在岗职工缴纳社保的人数,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499人以下的给予500元/人扶持,500—999人的给予800元/人扶持,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扶持。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具体名单一年一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的3%且总人数不超过10人),年薪超过50万元的,在5年内,每年给予年薪10%岗位激励资金,每人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第五条 绿色通道服务。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直通车机制,对重点在谈和已签约的外商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组建工作专班推进,及时协调解决需市级层面支持的问题,搭建企业诉求解决直接通道,全力做好企业要素保障、政策兑现、融资支持、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健全沟通交流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定期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协会对我市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奖励,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已出台并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本办法中涉及的同类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对内江市扩大利用外资有重大影响、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办法涉及的兑现资金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负责,予以保障。所涉及汇率按到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汇率为准;奖励(补贴)均为税前(币种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按照“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的原则,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开展奖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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