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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横琴私募基金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29 16:20:34

2022年10月2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其中涉及8个行业,10个扶持事项;其中涉及私募基金的政策如下:                   

  一、落户扶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成立后首次注册或者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的注册地在合作区或者澳门特区的,且累计实际投资资金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份额计算)达到以下标准,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如下,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

2.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50万元扶持;

3.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4.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给予200万元扶持;

5.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不满4亿元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6.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4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享受本条第八项扶持的新设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须在合作区内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二、经营扶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但可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的15%:

  1.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3.年末管理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年末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但可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的25%:

  1.年末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不满10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

  2.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不满20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扶持;

  3.年末管理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不满30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扶持;

  4.年末管理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上市企业扶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合作区企业,且持股期间内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以下统称四大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交易的,按照投资额的2%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合作区外企业注册地变更至合作区后,持股期间内企业在四大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的,参照上述标准扶持。

四、跨境业务合作扶持

)对在合作区成立后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QDLP),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企业均须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在合作区设立私募基金且完成中基协备案。对符合本项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落户扶持政策不得重复适用

五、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1.按不超过评估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2.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按不超过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3.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以与该申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核算,单个企业的总补贴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通过认定楼宇的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统一向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每年集中申请一次。本办法发布前已申报租金补贴满三年的金融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本条规定的补贴

六、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金融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的,按购房款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按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自用办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对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