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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医美诊所|代办医美诊所|轻医美诊所办理

发布时间:2022-05-12 16:08:23

轻医美是参考于医美而言。轻医美,指通过各种非手术医学手段,如激光、射频、注射填充、生物技术、化学剥脱等,来替代传统的手术项目。轻医美在努力实现紧肤除皱、面部微整形、面部年轻化、瘦身美体及皮肤问题治疗的全新理念。近年来,国内外也面世了许多轻医美居家仪器,如磁电类,居家光动力类修护类小仪器。


轻医美包括的项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注射类,比如注射肉毒、水光针、美白针、玻尿酸填充、微针等;

2、声光电类,比如超声刀、光子嫩肤、热拉提、热玛吉等;

3、激光美容,包括剥脱式激光以及非剥脱式激光;

4、其他项目比如果酸换肤、线雕以及半永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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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医疗机构才可开展轻医美业务呢???

起码设置有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的医疗机构,如医美诊所、医美门诊部,医美医院

轻医美微整形与整形手术最大的区别就是不用动刀,具有安全、快速、有效、方便等优点,也许只需要你一个喝茶的时间就可以完成,非常适合忙碌的上班族。

1、轻医美微整形优势?

利用高科技的医疗技术,无需开刀,短时间就能变美变年轻的特性,受到很多爱美者的青睐。微整形拥有安全,没有伤口,恢复期短的优点,只要较短的时间,就能迎来全新的改变。

和生活美容相比,微整形借助了理疗设备,“治标更治本”;相对于手术整形,微整形的最大特点就是非手术,微创或无创、风险小、恢复期短、不用担心手术过后伤口留疤。比如注射式整形美体,就像打针一样,针孔小而不痛。而且整个过程只需要花10分钟左右就可以完成。因为耗时短,许多项目被誉为“午休整形”,可以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进行,完成后照常上班、见客户,非常适合那些大忙人。

2、轻医美微整形项目概况:

(1)肉毒素除皱和瘦脸

肉毒素全称称A型肉毒毒素,能阻断神经和肌肉之间的“信息传导”,使过度收缩的肌肉放松舒展,皱纹便随之消失。注射肉毒素后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为“零恢复期”。

(2)填充注射

主要是玻尿酸等的填充,是可逆而且安全的,一般用于填充皱纹、隆鼻、丰下巴等

(3)自体脂肪移植

适用于面颊部、颞区、上睑凹陷的人群。该微整形方法无需开刀,肿胀期短。

(4)激光治疗

先进的激光设备可以刺激胶原新生、重塑,达到紧致皮肤、除皱、美白、深层清洁、祛斑、祛疤等效果。

3、效果是永久性的吗?

和手术整形的“一次决定,美丽蜕变、终生享受”不同,轻医美微整形效果有限,不会有太大的改变,而且大都是短期效果。以颇受欢迎的玻尿酸为例,一般在半年左右就会“打回原形”,需要再次注射。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有的微整形项目,如激光嫩肤、祛斑、脱毛,需要按疗程多次治疗。

不过,尽管轻医美微整形属于非永久性的疗法,但选择方便,而且不需动刀,又能快速修饰缺点,已成为越来越多爱美女性的首选,另外,即使对术后效果不满意,过段时间仍可恢复原样,相对于传统手术失败就会造成永久性定型的风险,微整形手术可以为美丽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4、所有人都适合轻医美微整形吗?

不是。对光波高度敏感者,正在服用光敏药物者,有个人或家族皮肤癌病史者,有过敏体质、皮肤正严重敏感发炎者,正在服用如抗生素、阿司匹林或其他解热镇痛药者,已经怀孕的女性等人群都不适宜做光学微整形美容。


正规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该是样的呢?

机构资质

1、机构核准有医疗美容科一二级诊疗科目

2、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有登记机关备案。

人员资质

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人员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执业行为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不得开展跨级别医疗美容项目。

2、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3、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签署知情同意书,书面告知内容齐全。

5、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以上只是一般政策,具体开办要看地方卫健委(局)政策要求,实际流程是比较繁琐复杂的,有专业经验的人士或机构协助办理会省下不少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