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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7 14:26:22

2021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甲级资质标准

5.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5.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 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5.  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5.2乙级资质标准

5.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 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5.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 3承包工程范围

5.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附则

(一)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 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 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  企业主要人员

L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

2.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 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3.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 效人员考核。

6.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 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 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 业。

8.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标 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 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 人员考核。

9.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 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0.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 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 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 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 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 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1.  《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 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3.    《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 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 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不少于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 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4.    《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 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20人。”,指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20人即可,每个专业 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5.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 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 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  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 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 绩。

2.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 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 资质除外。

3. 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 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 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 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 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 《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 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

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 程业绩不予认可。

10.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 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L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 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 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 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 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 工程业绩申报。

(五)  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 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 其他

L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铁路铺轨架梁、河湖 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 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本标准的“以上气“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新资质标准改革重点摘要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各种资质政策频频发布,多种建筑资质面临取消、合并!资质大改已拉开序幕,取消日渐明朗!近日,关于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标准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那么新的建筑资质到底都有哪些变化,重点是什么?改革将会带来哪些影响,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资质标准有哪些调整?

  1、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3、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4、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5、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二、建筑资质改革中的14大要点总结

  重点一:原特级资质直接换发施工综合资质、一证“封顶”

  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重点二:原一级(施工)换甲级、原最低等级直接并入乙级,不再重新核定

  工程勘察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施工资质: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

  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重点三:以下资质不分等级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四大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设计事务所不分等级。

  施工资质中的通用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重点四:取消的资质怎么处理

  (工程设计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重点五:这些设计资质只有甲级

  公路行业

  市政行业隧道工程专业

  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

  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桥梁专业

  铁路行业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轨道专业

  铁路行业电气化专业

  铁路行业通信信号专业

  重点六:劳务资质取消审批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重点七:关于乙级含金量

  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提高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重点八:关于过渡期

  住建部正式版《方案》指出,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1年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重点九:关于找谁换证

  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重点十:审批权限下放

  202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确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6个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1年3月5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截至目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已扩大至15个地区。

  重点十一:审批权限下放承诺制申报

  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重点十二: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

  2020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重点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函

  2021年2月19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请协助核查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未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多个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为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行为,请通过现场核查、约谈相关企业等方式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申报企业在职员工,并将核查情况(附现场核查记录、约谈笔录、照片等材料及相关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报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

  重点十四:有没有后续文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住建部已经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的修订工作。

  在住建部还没有正式公布最新文件的同时,大家应先对现有文件加深理解,有助于更好决策如何应对行业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和报道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文件的修订情况。

三、未来的资质走向还是简化和取消

  关于企业资质未来发展趋势有几点判断:

  第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逐渐简化弱化是必然的方向;

  第二、资质会不会全部取消?认为全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哪些资质会被取消?认为市场化程度高、施工安全质量风险低、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或将被取消!例如:已经取消的园林绿化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将是取消的重点;

  第四、哪些资质不会被取消?认为涉及国计民生、安全质量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资质短时间内被取消的可能性低,例如: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五、没有取消的资质改革的趋势?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企业经营的核心是信誉与业绩,这是资质将引导的方向,也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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