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业务范围
明确限定金交所业务范围
金交所自诞生以来,缺乏中央层面统一的监管和上位法约束,国务院颁发的37号文、38号文仅规定政策监管的红线,比如: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
(2)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禁止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3)不得面对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或销售产品;
(4)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持续挂牌交易等红线规定。
鉴于金交所行业的监管现状,各省监管部门各自制定指导意见、监管办法,导致各地监管的尺度不一致,无法有效约束金交所行业的混乱现状。各地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定融类(含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工具)、摘挂牌类、不良资产转让类、投资收益权类、金融资产转让类业务。清整联办颁发的2号文、35号文明确限定金交所的业务范围: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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