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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产地证样本长什么样?
发布时间:2020-12-10 18:15:46

亚太证书APTA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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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APTA原产地证书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名称须与发票一致,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官方使用栏。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的4位数HS编码。
第6栏:唛头与包装编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
  1.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2.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标准是≤55%)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标准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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