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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牌出口到韩国需要使馆加签

发布时间:2020-11-16 1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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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加签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加签,又称“使馆加签”。

领事加签的历史沿革:领事加签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加签,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加签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加签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加签,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加签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加签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领事加签的过程就目前程序来说,跨国使用的文书一般需要三个环节层层加签,才可以发生域外法律效力。

(一)、公证、加签环节:指一国的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本国法律规章对民事或商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进行书面证明的行为。

(二)、外交部加签环节:指文书出具国外交部对该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出具的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其目的是使一国文书易于在文书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办-理领事加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把关职能,维护一国文书的权威性。

(三)、领事加签环节:指公证文书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对文书上文书出具国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真实性的确认和证明。这是文书发生域外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领事加签的整个程序要经过中国贸促会或公证处、外交部及使、使馆加签三个加签过程,所需时间、要求和费用按照各个使、使馆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企业应尽快办-理,以避免延误而造成损失。

 

外交部领事司和使馆加签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 事加签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加签。对拟办-理的领事加签,属于贸促会加签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加签,然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加签。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由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外交部领事司和使馆加签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加签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加签。对拟办-理的领事加签,属于贸促会加签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加签,然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加签。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交中国贸促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在领事加签中,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对单据文件先进行加签是外国驻华使馆加签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加签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加签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需要领事加签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使馆加签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加签,而不得直接交使馆加签。

外交部领事司办妥加签后,由外交部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送外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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