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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影视发展公司有哪些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10 14:51:25

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规定》将于5月2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规定》指出,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规定》还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海口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2/3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此外,影视摄制单位(含境外)在本市拍摄期间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50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海口出具的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的补贴。

  《规定》明确,影视企业拍摄的正面宣传展现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和中央电视台(1套、8套)黄金时段首播,每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部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500家(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A类电影节最高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规定》还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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