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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开设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10 19:29:02

医疗美容诊所开设条件

伴随行业规范度提升、人际交流方式变化和消费能力提高,中国医疗美容市场正迎来巨大发展空间。随着“追求更美好生活”消费理念的传播,行业格局有望逐步由混乱走向整合,以安全便捷为代表的“微整形”有望带动医疗美容市场迎来变革发展期,千亿市场可期。首次覆盖,给予医疗美容行业增持评级。

医疗诊所、医疗门诊部、专科医院审批流程及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美容诊所目前在国内规范名称为:某某某医疗美容诊所;

 主要条件理解为三个:

1、人:至少需主治(或以上)医师1名和护士1名,某些省市要求必须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

 2、地: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适宜地段的医疗用房,手术室净使用面积大于15平米。

3、钱:注册资金到位,保证诊所运营。

更多细节: 具体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根据当地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小组意见作出决定,合格的发证。

医疗美容诊所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5、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6、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和协议书;

7、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8、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9、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等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建设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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