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销售保健食品;
(5)在国境口岸范围内经营食品的。
5.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