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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条件,需要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20-05-14 17:29:26

深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条件,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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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机关、事业、社团、组织的法人或个人。提供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资信证明;个人还需具有当地户口,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申请设置二级医院、单位和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在受理设置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不批准的用书面给予答复。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可凭此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用房平面图,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副本,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证明及相关材料。

4、在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天内,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者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注册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评审。

第三步:评审合格,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执业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发放。

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证明或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8、省市卫生厅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会公告第27号1994年12月3日)第十八条

备注说明: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营利性机构须事先具有金牛工商分局核名通知书),有适合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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