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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美容医疗门诊条件流程

发布时间:2020-05-06 10:55:12

深圳开美容医疗门诊条件流程!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需要美容院申请的许可证,根据美容操作内容不同,经营项目不同,申请的许可证也不同,可申请的许可证包括《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消防许可》等。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办理审批流程:核名---选址---核址---立项---筹建---消防---环保---卫生---验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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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执业人员资格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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