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申请条件要求,需要哪些证件?
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门诊部分别由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中医专科门诊部组成。由于科室专业不一样,设置要求标准也所不同,开设门诊部必须参照国家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五、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登 记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诊疗科目、床位;
4、注册资金。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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