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开设条件
医疗美容专业的门诊部基本标准依照“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配置要求执行:
(一)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
1 、不设美容床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观察床3张。
3 、人员配置
(1) 每观察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
(2)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4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美容外科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4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4) 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麻醉专业医师。
(二)医疗美容牙科门诊部
1 、不设手术台、美容床和观察床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台(椅)3张。
3、人员配置
(1) 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2.5名。
(2) 口腔专业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三)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
1 、不设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手术台1张,美容床4张,观察床2张。
3 、人员配置
(1)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皮肤科专业主诊医师。
(2) 护士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4、 医疗美容门诊部开设二个美容专业应依照各个专业设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