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养老院、护理院需要什么条件
开办养老院、护理院需要什么条件?
护理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
(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有洗澡设施;
(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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