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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容医疗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23 17:01:12

                            深圳市美容医疗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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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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