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私人医疗美容诊所的相关奖惩内容
一. 对私人诊所从业人员坚持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在防病治病中作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私人诊所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3)擅自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4)擅自改变业务范围、增加病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不遵守有关病人、病情登记、报告制度,或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业务和帐目收支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伪造、涂改、转借执业许可证,推诿、延误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以及伪造、涂改、销毁病案资料或有关证明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7)从事人工授精或擅自进行性病治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能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8)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管理不善,内部秩序混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 对违反有关防疫、药品、税收、物价、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者,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私人诊所的外来从业人员违反《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 对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为私人诊所作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设置、张贴、散发户外医疗广告的,由市容管理机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拒不清除并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
六. 私人诊所从业人员贩卖假药,进行诈骗活动,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对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医疗场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聘用无证行医者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越权批准设立的私人诊所,由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九.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私人诊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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