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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杭州市私人医疗美容诊所的开业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09 19:24:16

                                            2019年杭州市私人医疗美容诊所的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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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医疗美容诊所的开业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城市(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取得医士以上执业证书或者医士以上职称后,从事三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乡(镇)、村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具有治疗某种疾病专长的中医,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二)具有本市、县(市)暂住户籍的外来医务人员,持有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和外出行医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证认可的,可以申请开办临时私人诊所。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1.国家、集体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医务人员;

  2.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或被除名未满三年者;

  3.被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行医资格者;

  4.患有传染疾病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者;(

  5.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不适合开业行医者。

 (四)开办私人诊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与行医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诊疗场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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