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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9-04-07 11:19:46

                                    浙江省医疗美容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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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执业人员资格要求

 一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     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三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四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五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医疗美容的监督管理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二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四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五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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