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核名 无地域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核准 李晶晶 I55*IOO3*8I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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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范围
1、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2、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
1、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要求准备相关材,结合企业现场申请条件及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如: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选择有受理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
提交纸质材料
2、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意见。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4、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意见、领取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授权委托人可到企业名称受理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退回后,申请人需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审核\审查驳回后,业务结束。
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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