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和《证书》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才能办理
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中国审判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刑事处罚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是不受过刑事处分公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证书》公证
是公证处对有关单位发给当事人的证明其具有某种身份、经历和资格的书面文件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证书的范围很广,如《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专利证书》、《运动员证书》、《裁判员证书》以及获得的发明创造奖的《荣誉证书》等等。
办理《证书》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 证书原件。
3. 证书复印件。每办理一本公证书需提供一份复印件,同时还需一份交公证员存档备案。
4. 单位人事部门或原核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 如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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