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登记证领事馆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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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需加签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加签的份数。
加签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加签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所谓领事馆加签,是指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加以加签,确认和证明单据文件上的最后一个签字、印章属实。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它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领事馆机构加以加签,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通过领事馆加签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的印章及签字属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域外的使用效力。
*由同口方、供货方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证、品质证、健康证、分析让等所涉及的产品应是非法检产品。同时提供L/C、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为申请加签依据。
*出口企业或货方出具的证明其产品到国内或国际标准的证明,药品或食口卫生证明,须提供专门机构出具的佐证后方可加签。非直接用于出口通关结汇的,应一律申请涉外经贸文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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