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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美诊所转让或合作
发布时间:2022-10-21 1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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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美诊所转让或合作

中山市医美门诊部位于市区繁华主街,门诊布局合理,设备齐全,内部环境布局标准化医院格局,地理位置交通便利,位于中山市人流量大的高端住宅区,十一年主推医美品牌营销,有自己的网路营销团队,可过户变更法人,目前开展机构妇科内科外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经营状态良好,已积累一定数量的顾客资源,有良好的口碑与信誉。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设置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1)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2)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1)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 每室必须独立;

(3)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申请办理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办理审批条件;

(5)其他条件。

二. 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

三.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选址筹备材料提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大厅接收材料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受理现场勘查公示审核审定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批。

五.提交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选址报告(原件1份);

5、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7、同意开办医疗机构正明(原件1份);

8、资信正明(原件1份,指银行出具的资信正明);

9、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和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0、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声明书(原件1份);

13、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由两个以上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申请的需提交该项材料);

1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该项材料);

1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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