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学历证明公证用于中国大陆就业,怎么办?
随着外国人来华就业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了最新的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管理办法。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需要提供-外国人最高学历学位公证认证件。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需要提供较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针对申请人在国外、港澳台或中国境内获得的学位的不同情况,外专局对较高学位(学历)证书也会有不同的材料要求。
1. 较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2. 较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3. 较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除了在使领馆认证学位(学历)证书外,也可以在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除了在使领馆认证学位(学历)证书外,也可以在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有:
1. 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
2. 甄别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
3. 对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 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书面认证证明(简称“认证书”)。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 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国(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暂不在学历学位认证范围内:
1.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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