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 .申报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执业登记注册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3)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证明材料1份:
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提供街镇乡或国土、规划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2.属租用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室流程布局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各1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验原件)1份;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验原件)1份;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各1份;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技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复印件各1份;
(10)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合同复印件各1份;
(11)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12)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复印件1份。
三.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县卫计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4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医疗机构校验:20个工作日。
(3)医疗机构变更:20个工作日。
(4)医疗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3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2)医疗机构校验: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3)医疗机构变更: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医疗机构注销: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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