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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名称限定公募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0-26 18:13:53

慈善基金会名称限定公募基金会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

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任何一个机构都应该有自己成立、管理的一套详细流程,慈善基金会也不例外,毕竟只有严格的进行监管,才能做到透明化,清楚资产的走向,为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体做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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