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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个体诊所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07-15 13:56:54

乡镇个体诊所申请条件

政府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特别是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审批服务流程简化、优化:个体诊所可跨省连锁经营,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以多点执业,可以到基层开工作室;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个体诊所设置申请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5、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6、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和协议书;

7、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8、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9、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

个体诊所审批流程之申请

(1)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提交《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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