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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粤港两地车牌申请办理条件及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10-17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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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据统计,以境外商户身份申请是最常见的申请类型之一,那么,境外商户申领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有哪些办事流程(非港珠澳大桥口岸)?详细解答来了,别错过本期内容!

方向:香港→内地

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口岸选择:

1.皇岗、2.文锦渡、3.沙头角、4.深圳湾、5.莲塘

(目前仅可选择其中一个口岸。由于皇岗、文锦渡口岸通行能力有限,经粤港双方商定,已暂停该2个口岸的粤港私家车指标发放。申领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的相关办事指南将另行推送)。

申领指标的对象类型区分

1.境外商户、高新技术方式或外资金融机构的投资类申请

2.港澳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或高端人才的资格类申请

3.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类申请等

其中,以境外商户身份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是最常见的申请类型之一,本期推送的内容是:境外商户申领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办事指南及流程(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境外商户申领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办事指南(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 在广东省投资的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其上一年度在广东省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私家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指标;从申办第4个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私家车指标,最多不超过15个(包括该商户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私家车指标)。

2.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投资商户的,根据投资商户的投资比例计算其纳税额。

3.同一投资商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只能选取其中一个内承单位办理。

4.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的私家车指标只可选择一个当前开放申请的通行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5.原已申办粤港、粤澳私家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指标除外)的投资商户,如需申请增办指标,按上述申请条件1的增量指标条件办理。

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办事须知

1.提交材料为原件。纳税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申请车辆应使用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小于或等于8人(含驾驶人座位)的小型客车。如需核查纳税情况,应提交查税所需用户名和密码;如需核查企业经营情况,还应提交工商登记时使用的手机号码。

2.对符合两类指标条件以上的新办业务,限选择其中一类指标条件办理。

3.对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指标新办和批文补领的,需港澳商户股东亲身前来窗口办理;对内地出港私家车指标新办和批文补领的,需内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身前来窗口办理。如商户股东或内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身前来,提交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4.对投资类指标,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5.申请人应当自批文有效期起始日期起6个月内到海关、边检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6. 指标持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指标:

1)利用机动车协助他人非法入出境,非法营运,违规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从事走私行为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指标的。

3)转让、出租、出售指标的。

4)连续2年未通过指标审验的。

5)逾期未办结海关、边检部门备案手续的。

6)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第1项情形的,终身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请。有第2、3项情形的,5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4项情形的,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5项情形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6项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对指标注销的,指标对应的批文、机动车牌证一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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