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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9-07-10 15: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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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定位是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很多人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是贷款是投资公司,其实事实上不是,融资租赁公司是知识服务性质的技术公司,而目前,创业者甚多,对融资又不太懂,所以对于正方面的知识技术都是需要扶持的,所以设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很不错的,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是有条件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条件(试点)

1、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目前而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处于试点状态,由商务部直接审批,要求严格,一般办理起来比较麻烦,由商务委和国税局联合审批。

二、外资融资租赁对外籍股东(香港公司)的条件细节要求:

1、贵司提供相应的合法主体资格公证文件;

2、成立18个月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3、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经营期间资信良好,业务往来正常;

5、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好具有针对租赁的业务;


那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下来哪些业务可以经营,哪些不可以经营呢?


一、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二、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2.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5.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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