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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两地车牌转让审批代办

发布时间:2019-11-25 14:14:46

外汇局潘功胜近日表示,稳妥有序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同一天,一向比较稳健的万达、复星等股票突然出现被投资者大量抛售现象,万达更是在一天时间之内市值蒸发66亿元,加上此前有媒体透露,已于6月中旬要求各家银行排查包括万达、海航集团、复星、浙江罗森内里在内数家企业的授信及风险分析。而这些被传闻排查的企业,又都是近年来海外投资比较凶猛、在银行业敞口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那么,是否就与潘功胜局长提出的真实、合规有关呢?如果这样,相关企业确实可能都存在着某些需要预防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要真实、合法隐含什么?联想到今年3月潘功胜也曾表示,部分企业海外投资存在“非理性和异常投资行为”。尤其是去海外收购足球俱乐部,有可能是企业通过包装在转移资产。那么,此次潘功胜用真实、合规来表达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且必须是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就意味着,企业去海外投资的门槛,不会再那么低,一些不规范的对外投资行为,将受到严格控制。 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对外投资备案的类型


1.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2.国内企业再投资(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3.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驻外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