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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结业证书培训

发布时间:2019-04-22 16: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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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市联席医院结业证书培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

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医院结业证书培训未经认定的医、 的撒范德萨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医院结业证书培训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

发撒旦法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

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培训医

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撒的撒医院结业证书培训旦法发啥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

啊阿斯蒂芬临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阿斯蒂芬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沙发

、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

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撒旦法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

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

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一条 住发的发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

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

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

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

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卫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

一。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

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

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

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除法律法

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

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