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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开设医疗门诊部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16 18:12:45

北京市对开设医疗门诊部有哪些条件?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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