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创意信息服务平台--哪里有!
当前位置: 首页 文章资讯 机械五金 商店、展览建筑消防设置要求_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置

商店、展览建筑消防设置要求_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置

发布时间:2018-11-14 15:31:23

商店、展览建筑平面布置

1、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3、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2层;

4、设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然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记忆口诀:首单1万,高4地2;

8、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包括人防工程内的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复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连通;

9、人防工程内营业厅、展览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yixiao.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