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皮肤科诊所申请流程
医疗美容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医技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1、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3、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医疗设备器材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多功能等离子治疗机。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美容皮肤科诊所申请流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5、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6、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7、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8、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