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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疗机构许可证代办

发布时间:2019-04-03 1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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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二、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边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四、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