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庭防火分隔
1、中庭的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3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可燃物,不得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5)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其他部位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