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的防火分区
1、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4h)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2、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h)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3、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不大于6m、高度不大于4m;
4、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变增加1倍(仓库无局部面积加倍的情形);
6、仓库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战略性放弃;
7、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也需要记忆:乙三五,丙五三,丁戊三三、四一(厂房丁戊类同仓库);